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核算?(含政策、解析、案例)
在财务人员眼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但是有时小问题也会带来大烦恼。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散落在各类文件中,在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出现差错。今天小编选取了六个常见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准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让您的税收工作更加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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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要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
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说明:从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计征依据。从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理解要点
免抵税额是将企业当期外销应收的退税额和当期内销的应缴税额相互抵消,国家既不征收也不退换,省去了资金空转的环节。实际上的相应内销纳税义务不但发生,而且也完成了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征依据并同时征收的。 所以免抵部分税额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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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能否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规定:“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企业如果存在资金困难,可依据上述条款申请延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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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理解要点
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增值税,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是在“计算缴纳”,也就是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就是要根据预缴的增值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这部分税金纳税地点就是建筑服务发生地,而不是机构所在地。企业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只是申报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计缴城建税。在异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机构所在地税率不一致时,不需要重新计算申报,不存在补交差额的问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统一为3%,不存在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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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留抵退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理解要点
之所以规定留抵税额要从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中扣除,主要是考虑没有独立的计征依据,目前以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为计征依据。如果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后,可能会造成后期销项没有进项予以匹配,造成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同事也增加了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所以文件采取扣除方式予以解决。
案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7月需要退税10万元,但是8月销项税额为12万,此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应为12-10=2万元。
案例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7月需要退税20万元,但是8月销项税额为12万,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应为0万元,尚未减除部分20-12=8万元结转在下期附加计税依据继续扣减,直至减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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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享受月销售额免征范围有差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理解要点
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由于当期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城市建设使用税。但是如果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此时可继续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的税收优惠。
案例: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7月销售额为60000元,则7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0000*3%=1800元,此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800*7%=126元。由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享受免征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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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优惠政策的同时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条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第二条规定:“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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